你的位置:海峡摄影网 >> 新闻资讯 >> 摄影教学 >> 详细内容 在线投稿

订份合同 防止侵权

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: fotoo.cn   发布者:网络转载
热度55票  浏览13次 时间:2008年7月18日 01:46
摄影人与被摄影人(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)订份合同,可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著作权,同时能防止侵犯他人的肖像权、姓名权和名称权等权利。笔者就该合同附样本介绍如下:

一、合同的种类 摄影人与被摄影人订立的摄影协议属于委托合同。有两种:一种是摄影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完成某项摄影任务;另一种是摄影人委托其他人为自己进行某种创作当摄影模特儿。这两种摄影工作一般均须付酬。
二、合同的主体、客体和内容 主体是双方当事人———委托人与受委托人;客体是拍摄对象;内容指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。
三、合同基本条款的内容、形式 第1条,列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。如姓名、性别、单位名称、住址、电话等;第2条,约定的拍摄对象、标的等事项。如拍摄什么,拍摄多少,要求的质量,支付的价款;第3条,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。该条是合同的主要条款,双方应协商一致,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。如摄影人应独立完成拍摄任务,应使用何种器材、耗材、图片的规格尺寸、图片的用途、使用范围、时间、载体,委托摄影方应配合摄影人工作和摄影人与被摄影人依法、依约定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;第4条,交付图片的时间、地点,并同时支付酬金;第5条,违约责任条款。该条可以写明违约的情况及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处罚;第6条,解决纠纷条款。该条应写明产生纠纷后的解决方法。如产生纠纷后首先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时再谋求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;第7条,本合同的份数和持存情况。
四、合同的结尾 应当列明合同双方(或多方)姓名、单位名称,并须签字、盖章,署明签订合同的年、月、日。
附:委托摄影合同(样本。双方可依情况变通)
委托人:新华副食品公司(以下简称甲方),法定代表人 李强 公司住址:A市南大街66号。电话:080-1234567
受委托人:王辉 A市摄影协会会员,自由摄影人(以下简称乙方)。住A市南大街99号。电话:080-1234890
委托人为了布置商店橱窗和留存资料,特约请受委托人为其拍摄40幅图片。双方经过充分协商,一致决定订立以下委托合同条款,以便在履行中共同遵守。
一、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下属四个超市商店各拍图片10张,共计40张,约定使用中画幅相机和胶片拍摄,并放大至12英寸,单价150元一幅;
二、乙方使用自己的器材、耗材,并独立自主完成拍摄任务;
三、甲方需为乙方拍摄时提供方便并积极配合乙方的拍摄工作,并预付价款的20%作为订金;
四、乙方应当于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交给甲方符合较高质量要求的40张12英寸的照片;
五、甲方享有该40幅图片的永久使用权和复制权,但只能用做橱窗宣传和留做资料,若扩大使用范围,需与乙方重新协商并支付报酬;
六、乙方享有该40幅图片的著作权和约定的权利,并保留底片,在交付40幅照片时同时获得剩余80%的酬金4800元人民币;
七、甲、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本合同,若任何一方违约,应当向对方支付原标的金额的50%的违约金,即3000元人民币;
八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如果产生了纠纷,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协商来解决,协商不成时,双方均可以申请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,也可以直接向A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;
九、本合同一式两份,甲、乙双方各执一份。

甲方:新华副食品公司(章) 乙方:王 辉
法定代表人:李 强
2005年3月8日 2005年3月8日

顶:3 踩:4
对本文中的事件或人物打分:
当前平均分:0.13 (16次打分)
对本篇资讯内容的质量打分:
当前平均分:0.36 (14次打分)
【已经有18人表态】
上一篇 下一篇